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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邯山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贞祥与被告马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祥,马俊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邯山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王贞祥。委托代理人:张慧明、陈利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祥与被告马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祥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