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37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董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7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世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兰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董世勋名下房产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董世勋名下位于郑州市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