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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37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董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7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世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兰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董世勋名下房产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董世勋名下位于郑州市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