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光磊与胡庆杨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磊,胡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马光磊。被执行人:胡庆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磊与被执行人胡庆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庆杨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