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光磊与胡庆杨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磊,胡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马光磊。被执行人:胡庆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磊与被执行人胡庆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庆杨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