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哲文。委托代理人:杨国勤、张东旭。被告: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山姆纺织有限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华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