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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提取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廖小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俞广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三山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经营收入11054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三山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1105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