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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某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228号合伙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261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5元。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