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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桦甸市城市信用社与桦甸市人民政府胜利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城市信用社,桦甸市人民政府胜利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扬,主任被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胜利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越勇,主任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桦经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于1997年9月25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胜利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86.00元,由被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胜利街道办事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