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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东港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与东港市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东港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2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栋。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被执行人东港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白广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由案外人代替被执行人555800元,余下本金、案件受理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