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暖暖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暖暖,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暖暖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暖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6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实验小学北门西侧“E库”店,被告人杨暖暖盗窃上衣一件、鞋一双,价值人民币350元。2、2012年10月3日10时50分许,在商丘市梁园区步行街“姊妹”服装店,被告人杨暖暖盗窃女式羊毛衫两条,价值人民币265元,案发后已追回退还受害人。3、2012年10月3日11时50分许,在商丘市梁园区步行街南段“利朗”专卖店,被告人杨暖暖盗窃男士裤子两条,价值人民币648元,案发后已追回退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暖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暖暖供述,被害人赵×、陈×等人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辩认笔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暖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杨暖暖能坦白认罪,系初犯,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暖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暖暖刑期的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