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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李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