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昌诉被告西安泰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昌,西安泰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51号原告陈福昌,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泰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洪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汇鑫大厦第1幢1单元10层11019号。法定代表人陈章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昌诉被告西安泰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昌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昌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