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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张焕英、邵美丽、李东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张焕英,邵美丽,李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焕英,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烟筒山镇银峰大厦。被执行人邵美丽,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被执行人李东贵,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焕英、邵美丽、李东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