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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曹卫国、张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曹卫国,张百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曹卫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百和,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曹卫国、张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