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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宏昌驾校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山阳县宏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山行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宏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杨玲,系该学校投资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政国土处字(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2012年5月4日,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山政国土处字(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对山阳县宏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未经批准在山阳县十里铺镇寇家沟村租地13.98亩土地,办驾驶培训学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该决定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处罚决定执行,2012年11月5日,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22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罚款和达成了执行协议,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山政国土处字(2012)16号“关于山阳县宏昌机动驾校培训学校未经批准非法扩大占地一案的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鸿波审判员  黄玉霞审判员  孔庆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