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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98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2,男,汉族,1946年6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3,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4,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李某,女,汉族,1940年出生,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等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与被告协商,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