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98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2,男,汉族,1946年6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3,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原告王某4,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李某,女,汉族,1940年出生,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等与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与被告协商,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