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左民初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2)左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于海军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守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守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民初字第824-1号原告于海军,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守兵,男,1966年生,现服刑于长治市潞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军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守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军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李守兵现金40万元,原告于海军提供了该坐落于阳泉市城区世纪宏苑X号楼X单元X号房产及王文静在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市北大街支行的存款4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李守兵现金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彦东审判员 李建明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民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