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福权、王兆军、杨景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福权,王兆军,杨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0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委托代理人王雷。被执行人刘福权。被执行人王兆军。被执行人杨景全。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福权、王兆军、杨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