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裁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老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川渝忠信老去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老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安。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春。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老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老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9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均无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16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川渝忠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