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凤芹与磐石施泽葆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芹,磐石施泽葆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韩凤芹,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被执行人磐石施泽葆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文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凤芹与被执行人磐石施泽葆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凤芹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