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洁与刘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刘阳,周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董洁,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阳,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被告周磊,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洁与被告刘阳、周磊订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洁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