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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宝国与王文贵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国,王文贵,宫风英,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州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陈素花,庞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国。被执行人王文贵。被告宫风英。被告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贵,董事长。被告青州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花,董事长。被告陈素花。被告庞清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国与被执行人王文贵、宫风英、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州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陈素花、庞清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