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伟东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伟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卢伟东,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伟东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