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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伟东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伟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卢伟东,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伟东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