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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665号

尹传浪与陈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陈林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传浪,陈祥林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丁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尹传浪。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江苏省涟水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林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负责人杨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中林。委托代理人陈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浪与被告陈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陈林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浪以需要司法鉴定为由,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传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尹传浪负担。

审判员  祁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