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尹传浪。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江苏省涟水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林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负责人杨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中林。委托代理人陈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传浪与被告陈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陈林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传浪以需要司法鉴定为由,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传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尹传浪负担。
审判员 祁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