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刘凯林,男。被告刘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林与被告刘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凯林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凯林与被告刘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刘凯林,男。被告刘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林与被告刘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凯林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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