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03号
申请人:王文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单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济南天马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文明与被申请人单成、济南天马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明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天马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天马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