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大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徐炳义。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义诉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徐炳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灵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