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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15号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斌、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斌,郑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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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03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小浃江中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郑旭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10070010),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郑建峰(身份证号码:330206197907024615),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郑建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斌、郑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士增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