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03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小浃江中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郑旭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10070010),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郑建峰(身份证号码:330206197907024615),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郑建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斌、郑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士增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