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婷。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秀婷诉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