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坤岩与高玉铁、于学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岩,高玉铁,于学田,高玉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赵坤岩,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高玉铁,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于学田,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高玉金,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岩与被告高玉铁、于学田、高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岩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