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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升良与杜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良,杜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4031号原告陈升良。委托代理人俞杰,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敦泉,浙江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敏。原告陈升良诉被告杜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升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志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升良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当即出具了一份借据。原告按约交付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杜志敏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志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升良借款6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杜志敏负担。陈升良同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