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乐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蓓蕾与黄信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蓓蕾,黄信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672号原告:陈蓓蕾。被告:黄信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蓓蕾诉被告黄信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蓓蕾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蓓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蓓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蓓蕾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