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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607号

张三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喜、朱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三喜;张春喜;朱海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海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三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喜、朱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

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44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春喜、朱海芹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