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三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海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三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喜、朱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
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44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春喜、朱海芹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