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霍刑初字第00457号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保强,男,1972年0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叶集试验区。2012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霍邱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月然,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叶集试验区。2012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德武,男,1980年0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叶集试验区。2012年0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5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冰洁,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成祥,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叶集试验区。2012年0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5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保强、王德武、刘成祥、杨月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旻、被告人方保强、王德武、刘成祥、杨月然及辩护人万廷鹏、韩冰洁、袁瑞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郑多顺(另案处理)组织二十多辆货车到金日盛矿业公司运输铁精粉,由于车辆超载,这些货车一直没敢发车。2012年06月26日凌晨,郑多顺乘坐皖N×××××轿车先上105国道上查看,发现查处超载的工作人员在5点30分下班了,郑多顺就电话通知车主发车。马店治超站得到消息后安排县公安局抽调到县治超办民警程某1、戚某和治超办工作人员张某三人到马店街道红绿灯路口查处超载车辆。当车队行驶到马店红绿灯处时驾驶员拒绝接受检查,程某1驾驶警车追撵了一千米左右将刘成祥驾驶的货车逼停,迫使车队停了下来。刘成祥用对讲机喊:“我的车被拦住了,都下来看看。”郑多顺、王德武、方保强、“大脸”、“三子”等人就下车围住警车,不让警车移动。方保强进入警车去拔车钥匙,被程某1制止。程某1让张某登上刘成祥的车,将该车押到治超站过磅,遭到车上刘成祥、驾驶员“小平”等几人拒绝,并强行将其挟持在货车里开往众兴方向。王德武一手按住警车头部一手指挥其他车辆紧随其后开往众兴方向,方保强被随后赶到的马店派出所民警抓获。7点40分,长集交管中队、曹庙超限站、众兴稽查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赶到105国道众兴稽查站处置。就地用两辆货车设卡,从马店方向来了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是皖N×××××),车上下来几人威胁两货车驾驶员,致使两货车驾驶员将车开走。处置人员又用执法车辆拦截,这几人和先到的几辆超载货车上下来的杨月然等人一起将执法车辆推到一边。然后几辆超载货车强行驶过,长集交管中队将一名涉案人员控制在警车内,江某(另案处理)赶到把长集交管中队协警徐某手中正在录像的执法记录仪夺去并损坏,把控制在警车内涉案人员强行拉走,并和几人用语言谩骂威胁、用石块打砸执法人员,徐某等人被砸伤。后来设卡工作人员趁这些人汇聚到众兴十字路口之机,重新用执法车辆拦截剩余超载车辆,杨月然等人又回到现场将执法车辆推到一边,使后面的十几辆货车强行驶过,挟持张某的货车在驶过卡点几十米后减速,张某被拉下车后遭到杨月然等多人的殴打。杨月然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其他被告人及驾驶的车辆都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王德武、刘成祥于2012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相关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王某、程某1、龚某、巴某、何某、李某2、金某、程某2、卜某、孟某、雷某、汪某、戚某、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对照表,《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霍)公(刑)鉴(医)字[2012]第832号,户籍资料,程某1、李某1警官证复印件各1份,王某、何某、雷某、巴某道路运政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霍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证明,皖N×××××车辆信息查询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保强、王德武、刘成祥、杨月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王德武、刘成祥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保强、杨月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保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二、被告人杨月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 三、被告人王德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刘成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卞命友
审 判 员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