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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912号

陈玉双与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双,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陈玉双。委托代理人张冬萍。委托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士华,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双与被告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双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双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