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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成奇、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成奇,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奇,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成奇、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成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成奇的起诉。审判长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