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国忠与孙之明、李渊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5号孙之明、李渊霞:你(单位)与吴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