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国忠与孙之明、李渊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5号孙之明、李渊霞:你(单位)与吴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