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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3号

潘伊光与吴兴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伊光,吴兴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潘伊光。被执行人吴兴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兴恒在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1556519.49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兴恒在广西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保证金1556519.49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