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4号原告冯基超,男,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身份证号:×××1319。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仲富,男,澳门居民,住澳门。身份证号:×××8(5)。被告苏谷招,女,澳门居民,住澳门,身份证号:×××1(3)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基超诉被告关仲富、苏谷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3元,由原告冯基超负担。
审判员 陈德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代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