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张兴元,男。被告杨凤球,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元与被告杨凤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元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其余225元原告张兴元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海波
审判员 陆亚莉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