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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31号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谢志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水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杰,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今稻百货负责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琴,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系金稻百货的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刚,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系金稻百货的经理。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志杰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2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林长福

人民陪审员  陈文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江枫

书 记 员  莫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