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谢平银,行长。被执行人王艳华,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郯城第一中学教师,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琪,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玉朴,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郯城第一中学教师,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华、王琪、徐玉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郯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振江
审判员 李林平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