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23。被告郭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2716原告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桂春玲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二十三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但是为了两个儿子,我一直没有离婚。现在两个儿子大了,我忍无可忍。我于2012年9月5日到2012年9月14日患病,被告一句问候都没有,他还把我的衣服都丢了。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其上述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户口本。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珠海市小林镇镇府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两个儿子:郭志伟和郭志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共同养育两个儿子。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情谊。原告称无法忍受被告不愿再共同生活,但是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起诉原因、和好的可能性等因素,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桂春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