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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9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