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