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内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库国省,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某副科长,副科级,住安阳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27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被本院撤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张林安,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某股长,住内黄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27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姬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某科员,住内黄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6月27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被本院撤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国省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林安、张俊田、冯保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作为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检查小组成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并如实出具检查意见。但三被告人在检查过程中,明知某公司在机构人员、铭检测仪器配备及校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企业的换证条件,故意隐瞒该情况,没有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现场检查结束后,被告人库国省非法收受某公司董事长安某1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最终为某公司出具了“该企业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能够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综合评定意见,误导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1日为某公司换发新药品生产许可证。由于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不正确履行职权行为,导致某公司生产的10批药用明胶空心胶囊铬含量超标。经核算,铬超标明胶空心胶囊价值约为700590元,相关制药企业使用铬超标明胶空心胶囊生产的药品价值4888674。15元,其中价值2165397。30元的药品被当地药监部门查封,价值28560元的药品被销毁,价值2694716。85元的药品已被销售无法召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受贿罪:2006年以来,被告人库国省利用其担任某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共收受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等18家制药企业人民币28000元和购物劵26000元,共计54000元,并在对这些企业进行认证检查和日常监督时,给予企业照顾,为企业谋取利益。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的供述,证人安某2、梁某、李某1、王某、张某1、牛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库国省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库国省一人犯数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库国省辩称:我只参加了换证检查,我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没那么多。辩护人张林安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库国省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更不存在“徇私舞弊、巨大经济损失、恶劣影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2.被告人库国省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认定,且受贿数额多为逢年过节时企业为感谢库国省平时对企业的技术帮助、支持送的一些三百五百的购物券,案发后并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某公司换证是事实,但我不是检查组成员,是临时签的字。辩护人张俊田、张勇的辩护意见:1.某公司生产的明胶空心胶囊不是药品,而是药用辅料,药品辅料就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2.被告人李某某不是《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的检查小组成员,不具备检查组人员的职权,因此,也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3.造成胶囊铬超标的原因,并不是换发证件的问题,而是企业把关不严,在进料环节无意中购进了少量不合格的原料,导致铬超标情况的发生;中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4.起诉书指控造成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00590元的认定数额,不应该有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承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冯保安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姬某某参与了检查,但不是检查组成员,评定意见是被告人库国省作出的,而不是被告人姬某某的意见;2.复查意见中未说明是谁批准的,审批表中看不出,公诉人未向法庭出示足够的证据必须取得许可证;3.被告人姬某某没有得到任何私利,职位也最低,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作为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检查小组成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并如实出具检查意见。但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在检查过程中,明知某公司在机构人员、铭检测仪器配备及校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企业的换证条件,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没有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如实予以记录。现场检查结束后,被告人库国省非法收受某公司董事长安某1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最终为某公司出具了:“经检查,该企业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开办条件,能够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其明胶空心胶囊,能够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综合评定意见。致使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月1日为某公司换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由于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权行为,导致某公司生产的10批药用明胶空心胶囊铬含量超标。经核算,铬超标明胶空心胶囊价值约为700590元,相关制药企业使用铬超标明胶空心胶囊生产的药品价值4888674.15元,其中价值2165397.30元的药品被当地药监部门查封,价值28560元的药品被销毁,价值2694716.85元的药品已被销售无法召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库国省的供述:2010年10月份,我带队和内黄县药监局药监股股长李某某、工作人员姬某某对某公司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检查依据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省局换证实施方案。在检查过程中,我发现某公司存在几项问题,一个是发现昊海公司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没有进行校验,但没有记入检查笔录,一个是发现没有按照《药典》配备相应设备,而是用微波炉代替微波消解炉,用电炉代替电热板,另一个是对昊海没有落实现场QA人员,我没有把这些问题写入检查笔录上,其他问题都记入笔录了。最后在某公司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出具了“某公司符合换证条件”的检查结论和上报材料,致使省药监局最终为某公司更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们在对昊海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专项检查的检查中,发现昊海新购买了一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但是没有购买微波消解炉和电热板,而是用微波炉和电炉子代替。用微波炉和电炉子代替微波消解炉和电热板,是不符合药典规定的法定标准的。但是当时我问企业的检验人员了,说可以代替,我就认为可以代替,虽然明确看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没有作为问题提出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验的目的是为了铬含量检测的准确度。对企业不提供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验证书,不按药典要求配备铬检测仪器设备这些严重违背药典法定要求的情况,我该给领导汇报,并由我们药监股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实际上我既没有向领导汇报,也没有对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某公司这些违法情况长期存在,不能保证昊海生产的胶囊达到药典要求的标准。对不符合药品企业开办条件的情况没有在书面检查笔录中记录,也没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最后我签署了企业符合换发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意见。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在检查过程中,我发现某公司存在几项问题,一个是发现昊海公司检验铬含量的设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没有进行校验,一个是发现昊海没有按照《药典》标准配备相应设备,而是用微波炉代替微波消解炉,用电炉代替电热板,另一个是昊海没有现场QA人员,但是我没有提出来这些问题。最后我们检查组在对某公司检查后,出具了“昊海符合换证条件”的检查结论并进行上报,致使省药监局最终为昊海更换了药品生产许可证。4.证人孙某的证言:我们检查只是依据药用辅料规范,督促企业按规范完善各项记录,如果有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我们也是看他们处理的相应文件。我们去检查时,看到是企业按照规范去做的,再一个这个规范也是企业参照执行的,我们无法保证企业一直按照这个规范去做的真实性。5.证人朱某的证言:我是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理化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市分析仪器的检测和校验,对仪器经过检验合格的出具检测证书或校验证书,不合格仪器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我们没有对这台原子吸收分光广度计仪器检测过。安阳市只有我们这一个部门能够对这台仪器进行检测。我可以对这个结论负法律责任。这台仪器上贴的合格证不是我提供,也不是我们单位提供,上边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原子吸收分光广度计是属于强制检定仪器。6.证人安某2的证言:我们的胶囊出现铬超标的原因一种原因是进的明胶可能有问题,另一原因在生产过程中合格明胶和不合格明胶混合生产,除此之外其他原因不会造成铬超标。对于原材料明胶的购进,作为法人代表没有按照购买原材料程序去监督采购员,监督不到位。在生产胶囊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明胶存在混乱现象,导致无法追查到各个批次的胶囊问题所在。对于化验室的工作都是质量经理王某管理,仪器缺少必要配套设施制冷机,造成检验不能进行,是我的责任。作为药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到位,主要的是一个企业里边没有一名专职的QA负责整个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这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的生产记录都是由各个环节的生产工人自己填写的,没有人审核这些数字的对与错,化验员没有保存检验记录,无法确保化验员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这些漏洞都无法确保产品的质量。7.证人安某1的证言:2010年我公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是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库国省带队,县药监局药监股股长李某某和姬某某来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的是生产的设施是否符合生产条件。是安某2陪他们进行的检查,他们提出的问题都写在检查笔录上。总的结果是我公司没有大的问题。我记不清是检查前还是检查后,我偷偷放在库国省提包内2000元或3000元现金(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因为换发许可证对我们企业来说很重要,我想让库国省能给我们换证。8.证人梁某的证言:我们厂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是2010年10月份购买的。购买了这台仪器之后从来没有检测过。这台机器在2011年10月份左右坏过。我们把机器返厂维修了,机器维修期间对胶囊铬含量没有进行检验过。县药监局的人没有检查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设备的合格证,他们只是看了一下我们有没有这些设备,至于有没有合格证,设备能不能正常使用都没有问过。铬检验所需要的仪器按照《中国药典》的要求我们不具备,按要求必须有消解罐、微波消解炉、电热板、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石墨炉)、冷却循环机,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没有微波消解炉和电热板,是用微波炉和电炉子代替的。其实每个月都填写一次,但不是每批都填,主要是为了应付药监局的检查,药监局来检查不看数据,也不看内容,只让我们出具是否有检验记录,所以这些检验记录的内容有的是随便写的。9.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厂里的质量负责人,主要负责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库的质量管理,我虽负责质检部,但现在质检部没有质监员(QA),所以对整个过程质量监督很难监管到位,安某2聘我过来主要是负责头孢车间的,主要看头孢车间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到位,别的部门很少去,也不了解情况。10.证人王某的证言:某公司出现铬超标事件的原因,我认为第一是在购进原料时把关不严,昊海在这方面没有对供应商进行实地现场考察,都是要求对方出具资质证明就可以了。对原料的检验没有做到批批检验。如果原料中铬不超标,在生产过程中就算不按规范走也不至于铬大量超标。第二,我认为检验环节把关不严也是造成铬超标产品出厂的主要原因。按照规定应当对原料、半成品、成品都进行批批检验。在每个环节只要检验出一项不合格项就不能流转到下道工序。昊海药业根本就没有批批检验。11.证人郝某的证言:我都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明胶协会的网站上找生产明胶的厂家,先让对方把生产资质(复印件)和样品发过来,有我们先检验合格后,我再跟对方谈价格、数量,然后找安总同意后由对方发货,货到后,进入仓库待验,同时化验室也来把样品抽走化验,检验合格后进的货正式存入仓库。12.证人安某3的证言:生产过程都有记录,每个环节的记录都由我汇总到一起整理,装订成册,包括生产指令单,各个车间生产记录,最后的批生产物料平衡率表。装成册后由我送到质量监督部审核、盖章,放在质检部。生产记录档案中不包括原料出库单和成品入库单,这两份单据只是为了相互核对印证。质检部都是由化验室来抽样的,化验室在每月月初、月中、月末分3次对我们的成品来抽样化验,然后把化验结果写成条交给我,这些条都放在生产车间的办公室里。化验室对中间产品不抽检。我们厂没有QA监督员,QA是对生产产品的质量及清场记录等进行监督。按规定应该设置QA.13.证人李某1的证言:化验室检测铬的设备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微波炉、消解罐、水浴锅。微波炉按要求应该是微波消解炉,水浴锅应该是电热板。水浴锅的主要作用是蒸干。我们对明胶主要是做铬、重金属检验等。每批购进明胶到仓库应该请验,然后我们就会去检验。我们检验铬含量仪器在维修期间没有对产品和辅料的检验,检验合格单是后来补上的。2011年也有铬超标不合格的批次,梁某给我汇报后,按照规定应该是重新做检验,我给安某2汇报之后,希望查找具体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她让重新做检验,重新抽样复检之后就合格了。在实际过程并不能保证对每批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因为按照厂里内部规定一月三次对库存产品进行抽样全检,每批的化验报告单是参照以前的数据随意填写,主要是为了保证顺利入库、销售,另外也是为了应付药监局的检查。有时候产品销售的急,化验部门不知道,销售部门自己填写报告就发货走了。14.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们的仪器是2010年买的,但是当时因为缺少相应的设备,根本就无法做铬是否超标的检验。到2011年我们才有检验的能力事。这张“某公司退货记录”,是我填写的,但这是5月6日这天药监局李某某找到了安某1,要求我们填写一份退货记录,因为这批货当时不是我退的,我不想承担责任,但是现在出事以后单位都没人了,只剩下我一个人,安某1就让我写,所以我只写了其中的内容,没有签我的名字。后来他们要求我签上自己的名字,我不签。15.综合证据:⑴被告人库国省身份、职务及户籍证明;⑵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职务及户籍证明;⑶被告人姬某某身份、职务及户籍证明;⑷某公司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报告、换证审核审批表;⑸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2012年对昊海药业的现场检查笔录;⑹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昊海出具的后补退货记录;⑺河南昊海药业出具的关于十批铬超标含量的证明;⑻河南昊海药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档案、装箱单、合格证、维修单;⑼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证人朱某、刘某出具的关于昊海药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没有进过校验的证明;⑽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关于对“明胶明胶空心胶囊”检验情况的说明;⑾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的理解;⑿昊海药业明胶空心胶囊铬超标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⒀内黄县公安局关于昊海药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相关人员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证明;⒁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昊海药业明胶空心胶囊10批铬超标检验报告;⒂昊海药业10批铬超标明胶空心胶囊生产数量;⒃昊海药业现库存明胶空心胶囊统计表;⒄昊海药业伪造的明胶检验记录;⒅昊海药业真实的检验记录及公安扣押物品清单;⒆经济损失书证;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1)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股室职责、工作目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二)受贿罪:2006年以来,被告人库国省利用其担任某副科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等18家制药企业人民币、购物券共计24000元。并在逢年过节时分别收受多家企业300元、500元的现金或购物券,共计30000元。对这些企业进行认证检查和日常监督时,给予企业照顾,为企业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库国省之妻冯某某将赃款54000元,退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库国省的供述:在我现场检查结束准备回安阳的时候,安某1给我准备土特产的时候,偷偷把3000元现金放到我的提包里面。我当时不知道,回到家才发现这3000块钱。我发现之后也没有给企业退,而是用于日常消费了。被告人库国省的供述:大约在2009年,安阳市第三制药厂(现在叫安阳某公司)进行口服液车间认证时,当时我是陪同省局检查组检查,该厂的技术科科长张某1在为了让我在认证时予以照顾,在宾馆给了我3000元现金。此外,在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的时候给过我三次500元的购物券,两次300元的购物券,共计2100元。大约在2010年,我协助省局进行了检查工作,为了让我在认证时给省局做好协调工作,该厂厂长的司机何小苏在宾馆给了我2000元现金。此外,在我对康星制药进行跟踪检查时,何小苏给了我两次现金,每次1000元,共计2000元。近几年在过年过节时,给过我五次购物券,都是500元的,共计2500元。大约在2010年,我和省局领导在对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进行特药检查时,在宾馆该厂的质量负责人张某2给过我2000元现金;2012年在我和省局领导对该厂进行集中整治检查时,张某2在宾馆又给了我2000元现金。2012年我和省局领导在对滑县明善堂制药有限公司进行集中整治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张方舟给了我2000元现金。大约2012年年初,在汤阴九州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原料药认证时,省局郑晓昙是认证组组长,市局是我陪同检查的,该厂质量副总薛艳丽在宾馆给了我1000元现金。近几年在过年过节时给过我三次300元的代金券,共计900元。大约在2009年,汤阴创新药业有限公司在进行片剂、胶囊剂GMP车间认证时,省局是张卫东带队,市局我参加了检查,质量副总何丽红在宾馆给了我1000元现金。2012年省局仝玉玲带队,市局我参加在对该厂进行飞行检查时,质量副总张富广在宾馆给了我1000元现金;近几年过年过节时,创新还给过我五次500元的现金,共计2500元。大约在2011年,上海玉瑞生物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在进行片剂车间GMP证书延续,省局李海龙带队,市局我陪同检查,当时没有给我啥,停一段时间后,企业负责人尹秀珍在单位附近给了我1000元购物卡。近几年过年过节时,该企业还给过我五次500元的购物卡(券),共计2500元。大约2011年,汤阴东泰药业有限公司在进行原料药新建精烘包车间认证时,省局冯占林带队,市局我陪同检查,在企业负责人刘康办公室,刘康给了我1000元现金。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该企业还给过我三次500元现金,共计1500元。在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白云山东泰林州药业有限公司给过我四次500元现金,共计2000元。2010年,在对林州济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时,市局我带队,和市药检所张向东一块检查,在宾馆里,林州市药监局副局长李某4给了我2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在对开发区丽华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时,牛志刚给了我1000元购物券。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还给过我四次500元的购物券,共计2000元。2009年至2011年,平时过年过节时,开发区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一厂的魏茂修为了在办事时给予照顾,给我六次500元的代金券,共计3000元。汤阴某某公司在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为了让我在平时办事时给予照顾,该厂质量负责人戴新铭给过我四次500元现金,共计2000元。林州市亚神制药有限公司在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为了让我在平时办事时给予照顾,质量负责人靳某给过我三次500元沃尔玛购物卡,共计1500元。安阳源首药业有限公司在近几年平时过年过节时,为了让我在平时办事时给予照顾,质量负责人刘青给过我三次500元代金券,共计1500元。安阳中智药业有限公司在近几年,在平时过年过节时,为了让我在平时办事时给予照顾,质量部负责人骈卫国给过我五次代金券,一次1000元,四次500元代金券,共计3000元。安阳开发区华安药业有限公司在近几年,在平时过年过节时,为了让我在平时办事时给予照顾,陈某某、陈庆海给过我六次500元代金券,共计3000元。我自己一共收受了别人现金是28000元,购物券一共是26000元,共计54000元。2.证人张某1的证言:在2009年12月份,省局由一个组长两个组员,当时是市局的王希超局长和库国省科长陪同对我们口服液车间认证现场检查,当时车间承包人是张爱富,他问我,该怎样打点检查人员,我的建议是组长3000元,组员2000元,库国省2000元,组长和组员是由张爱富打点的,库国省是我亲自把钱送到宾馆,当时张爱富给库国省准备了现金3000元,我就将这3000元现金送给了库国省。3.证人牛某的证言:安阳市药监局系我公司监管单位,库国省系安监科副科长,负责对我们企业的日常监督,认证检查等工作。为在平时工作中让库国省对我公司进行照顾,近几年,我公司委托赵世明逢年过节给库国省送过五次丹尼斯购物券共计2100元整。4.证人张某2的证言:省局专项检查组到我厂进行专项检查,市局的库国省也跟着来检查了,检查过程中,我厂的李晓峰经理让我到宾馆给库科长送资料,同时他还在袋里放了一个信封,里面是2000元,李经理说把这个也给库科长,我拿着资料和信封到宾馆找到库科长,跟他说“库科长,这是我们厂的资料”,然后就走了。到厂里我跟李经理说把东西都给库科长了。在2010年的时候,省局来我厂进行特药检查,当时检查组来了之后,也是住到了宾馆,具体哪个宾馆我记不清了。在检查之前,我们李经理让我到宾馆把一个信封交给库国省科长。我记得信封里面是1000元还是2000元记不清了,给库科长钱也是为了能顺利通过检查。5.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2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三个人来我公司进行胶囊剂和GMP现场检查,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库国省陪同检查组一同来到现场检查,在检查期间,我给了库国省2000元现金。6.证人杨某的证明:2012年5月我公司在进行原料药认证时,省药监局到我公司进行认证现场检查,当时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库国省作为检查组成员参与对我公司的检查,为认证顺利通过,我公司委托质量副总薛彦丽(因病请假)送给库国省1000元现金,此外在过年过节时为让库国省在平时工作中予以照顾,我公司曾送给库国省三次300元的代金券,合计900元。7.证人何某的证言:在2010年我们厂进行GMP认证证书延续,库国省陪同省局检查组,我们为了认证顺利通过,有啥事库国省可以从中协调,我在宾馆给了他2000元现金,后来在库国省对我们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时,我分别给过他两次现金,每次1000元,共计2000元。此外在过年过节时为了让库国省在平时监管中对我们照顾,给过他几次购物券,大概有2500元左右。8.证人李某3的证明:在2009年,我公司在进行GMP认证时,省药监局在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某副科长库国省随同省局一同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为认证顺利通过,我公司委派质检部负责人何丽红送给库国省现金1000元。在2012年,省药监局对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库科长陪同省局一同检查,为让省局少找公司麻烦,请库科长从中和省局协调关系,我公司委派质量副总张富广给库科长现金1000元。此外,为取得库科长对公司照顾,近几年,逢年过节我公司分5次送给库科长现金共计2500元。9.某公司总经理的证明:大约2011年公司在复证时,为表示对某副科长库国省的感谢,送给他1000元的购物卡,此外在过年过节时,为取得库国省对我们的照顾,共送给他五次购物卡,每次500元,合计2500元整。10.某公司总经理刘某的证明:2011年我公司在原料药车间认证时,安阳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库国省作为观察员,陪同省局检查,我公司为和省局检察员沟通,认证通过,在我办公室,送给库国省现金1000元整,此外近二三年,逢年过节为取得库科长对公司的照顾,委托王海洲给过库国省3次现金,共计1500元整。11.某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我市某公司,自2011年5月份到现在一直停产,在我们日常检查时,该药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找不到,至今也未能联系上。12.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证明:安阳市药监局系我单位监管单位,库国省系安阳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为取得工作上的照顾,近几年,过年过节我公司共分四次送给库国省现金,合计2000元。13.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0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市局的库国省和市药检所的张某某下来对林州济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我当时陪同检查了,在检查之前,济人药业的法人代表张长发为了检查顺利通过,给我一个信封,让我交给库国省,说是给他表示表示,我就到库国省住的朝阳宾馆,在库国省房间里,我把信封给了库国省,我只知道信封里装的是卡,我把信封给了库国省,然后就离开了。14.某公司QA经理牛某某的证明:2010年10月,我公司在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安阳市药监局安监科副科长库国省带队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为检查顺利通过,我给库国省壹仟元丹尼斯购物券。此外,为工作方便,过年过节时我公司曾给他四次送500元购物券,合计2000元整。15.某一厂厂长魏某某的证明:安阳市药监局系我公司监管单位,库国省系安监科副科长,负责对我们企业的日常监督、认证、检查工作,为在平时工作中让库国省对我公司进行照顾,近几年,我公司由我逢年过节分六次给库国省送过丹尼斯购物卡,共计3000元整。16.某某公司总经理的证明:安阳市药监局是我公司的监管单位,库国省作为安监科副科长,为方便平时的日常工作,我委托公司戴新铭过年过节给过库国省四次500元现金,合计2000元整。17.证人靳某的证言:我跟库国省认识二三十年了,关系也不错。在我当上亚神的质量负责人之后,我们厂负责人张长明为了让库国省在平常办事时予以照顾,让我给他送购物卡。主要是去年到今年,张厂长分三次给了我三张5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让我买点东西送给库国省,我不知道买什么好,就直接把购物卡给库国省了。在今年春节前后,见到库国省顺手给他一次,另外两次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18.某某公司的证明:安阳市药监局系我公司监管单位,库国省作为安监科副科长,负责我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为让库国省在平时日常监管中给照顾,我委托我公司刘青在过年时给库国省连续三年,每年给库国省500元代金券,由于代金券是办公室兑换,我只知道数额,不知道什么地方的代金券,三年共计1500元整。19.某某公司质量部长骈某某的证明:近几年来,受公司领导岳安新委托,每年春节我会给安阳市药监局安监科库国省送5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共送6次合计3000元。20.某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证明:安阳市药监局系我公司监管单位,库国省系安监科副科长,负责对我们企业的日常监督认证、检查指导工作,为在平时工作中让库国省对我公司进行照顾,近几年,我们公司由我逢年过节分三次给库国省送过丹尼斯购物卡,共计3000元。21.冯某某(库国省之妻)退赃证明:今天我自愿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库国省受贿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元整。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国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库国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企业钱财24000元,数额较大,为企业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库国省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只参加了换证检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更不存在“徇私舞弊、巨大经济损失、恶劣影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经查,被告人库国省在某公司换发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中,明知该企业铬检验仪器未经过校验,没有按照《中国药典》标准配备仪器设备,明知不符合换证条件,仍然作出该企业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权。最终为某公司出具了“该企业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能够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综合评定意见,误导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某公司换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致使某公司生产的10批药用明胶空心胶囊铬含量超标。造成某公司及相关制药企业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称其受贿数额没那么多,被告人库国省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认定,且受贿数额多为逢年过节时企业为感谢库国省平时对企业的技术帮助、支持送的一些三五百元的购物券,案发后并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库国省交待受贿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认定自首不妥。其部分购物券(卡)是多年来逢年过节企业单位为其送的礼品,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且被告人库国省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故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库国省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某公司换证是事实,但其不是检查组成员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参与某公司换证过程,并在综合评定意见书上签名,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某公司生产的明胶空心胶囊不是药品,而是药用辅料,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造成铬超标的原因,是企业把关不严,在进料环节无意中购进了少量不合格的原料,导致铬超标情况的发生;中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起诉书指控造成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00590元的认定数额,不应该有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承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1.明胶空心胶囊是药用辅料,不属于药品,某公司在对生产药用辅料没有新的法规出台之前依据《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明胶空心胶囊是有法律依据的。某公司生产的明胶空心胶囊铬含量超标主要是某公司在进料环节以及检测方面把关不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检查验收过程中也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权,才导致铬超标情况的发生。2.中检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是法定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最高检验和仲裁机构,检验报告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必须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中检院的检验报告真实可信,出具的《检验报告》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有法律效力的。3.某公司的损失数额以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被告人库国省、李某某、姬某某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权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姬某某不是检查组成员,评定意见不是被告人姬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姬某某没有得到任何私利,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经查,某公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告人姬某某予以参与,并在综合评定意见签字,致使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某公司换发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在某公司换证期间没有徇私舞弊,公诉机关指控其徇私舞弊,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库国省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个月24天,折抵刑期1个月24天,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个月24天,折抵刑期1个月24天)。
三、被告人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个月27天,折抵刑期1个月27天,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杨武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