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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70-1号

库伟兴与郑美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库伟兴,郑美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70-1号

申请执行人:库伟兴,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郑美望,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库伟兴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美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郑美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库伟兴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并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0万元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美望在武穴市大法寺镇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郑美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