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黄玮。被执行人姜芳澄。被执行人陈春香,系姜芳澄之妻。申请执行人黄玮与被执行人姜芳澄、陈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芳澄、陈春香因涉及经济犯罪被通缉,其名下房产及车辆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已查封等待处置。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姜芳澄、陈春香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待有条件执行时,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温龙民执字第8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