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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584号

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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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584号

原告: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6442-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楼依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伟,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永��大道军民路5号。代表人:王明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顺通路李桥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毛庆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凯捷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宗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