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钟全招与张国梅、钟明、钟胜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复字第81号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钟全招,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新村**栋**房,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国梅(英文名CHENGKOKMUI),XX年XX月XX日出生,加拿大居民,护照号码XX。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明,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新村**栋**房,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钟胜,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号XX花园XX阁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复议人钟全招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田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国梅与被执行人钟明、钟全招、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钟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国梅偿还欠款296万元及利息;二、钟全招、钟胜在继承钟XX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20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三、钟胜从200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向钟明上述296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钟胜有权向被告钟明追偿;四、驳回张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钟明、钟全招、钟胜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该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变更第二项判决内容为:钟全招在继承钟XX的位于深圳市XX区XX新村XX栋XX号房产的50%产权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钟XX尚欠张国梅的人民币15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国梅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深福法执字第6277号。再查,在执行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在涉案房产处张贴了公告,告知拟处分保全查封的钟全招名下的深圳市XX区XX新村XX栋XX号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及居住在该房产内的所有人员在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出,逾期不迁出,该院将依法强制搬迁。钟全招对该公告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具体理由为:1、对异议人限期搬迁及强制搬迁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程序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搬迁措施,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房屋占有人或土地占有人,限期迁出其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避免妨碍合法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对拒不履行的,才可以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本案情形不符合适用上述法条的条件。2、(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概括规定异议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为不可实际履行的判决内容。对于钟XX50%产权份额房产实际价值是多少,以及如何计算该房产实际价值,原一、二审判决均未作出规定,导致该部分内容无法履行,更无法执行。3、异议人今年70多岁,上述住房是唯一安生之所。法院应终止本案对异议人的执行。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异议,立案号(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另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全招名下,建筑面积98.59平方米。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该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拟处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并无违法之处,钟全招针对该院发出搬迁公告这一执行行为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钟全招认为一、二审判决未对涉案房产产权份额的实际价值如何认定及如何计算房产的实际价值作出规定,因此该部分内容无法履行、无法执行。对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执行的问题,该项具体执行行为尚未作出,钟全招的此项理由,不予采纳。另,被执行人主张该房产是其唯一生活用房,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涉案房产虽然为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的唯一住房,但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98.59平方米,超出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配租标准为40平方米的规定,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故被执行人认为涉案房产为其唯一生活用房,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而请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7月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钟全招的执行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钟全招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其位于深圳市XX区XX新村XX栋XX号房屋的处分决定;撤销对其限期搬及强制搬迁的决定。其理由为:一、执行异议裁定认定钟全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1、一、二审判决未具体明确复议人金钱给付义务,只是概括规定复议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对于钟XX50%产权份额房产实际价值为多少以及如何计算,均未作出规定,导致无法履行,更无法执行。2、执行法院并未通知复议人履行具体金钱给付义务。3、执行异议裁定认定“该项具体执行行为(认定并通知复议人履行具体金钱给付义务)尚未作出”,则复议人不能开始执行生效判决。二、执行异议裁定认为涉案房产产权份额实际价值的认定和计算属于法院执行认定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产权份额价值是一、二审法院认定复议人责任大小的基础,而复议人责任的大小应由审判部门认定,而非执行部门。三、执行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复议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符合事实。复议人已经70多岁,靠养老金维持生活,子女无能力赡养复议人。四、执行法院应采取保障复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才可执行,但福田区人民法院并未采取保障措施就做出处分房产等决定。总之,执行法院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执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经审查,福田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2010年11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福法执字第6277号执行通知书,告知钟全招、钟明、钟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0年11月6日,钟全招签收了该执行通知书。再查,钟XX与钟明系父子关系,钟明与钟X、钟胜系兄弟关系,钟XX与钟全招系夫妻关系;钟XX已于2007年9月17日去世。钟XX与钟全招分别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2009年6月3日,钟全招继承了钟XX对涉案房产50%的产权。2009年6月29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国梅诉钟全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一、本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经认定钟XX生前对张国梅的借款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钟XX享有的涉案房产50%产权系其遗产,该50%产权的实际价值应当先行清偿债务。在张国梅就本案债权提起诉讼之前,钟全招即已继承了涉案房产50%的产权。故本院生效判决判令钟全招在继承涉案房产的50%产权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钟XX尚欠张国梅的150万元人民币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钟全招的履行义务,钟全招应当严格履行。现钟全招未放弃继承涉案房产,故其应将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的实际价值先行支付钟XX所欠张国梅债务,如有余额,则钟全招依法享有继承权利。二、钟全招提出生效判决未规定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房产实际价值,导致无法履行,更无法执行;且房产的份额价值是认定复议人责任大小的基础,应由审判部门而非执行部门认定。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审查的焦点在于钟XX对张国梅所负债务的数额,而非涉案房产的实际价值。涉案房产的实际价值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处分行为予以实现。故对复议人的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复议人系针对拍卖公告要求其限期迁出及拟处分涉案房产提出异议。执行异议裁定所指“该项具体执行行为尚未作出”,是指法院尚未作出委托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对法院尚未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宜在复议案件中进行审查。三、复议人提出法院并未通知其履行具体金钱给付义务,不能认定逾期履行。在张贴公告之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向复议人送达(2010)深福法执字第6277号执行通知书,告知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复议人的该项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四、复议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复议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执行法院应采取保障复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才可执行。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如经依法处分,复议人享有不少于50%的处分款项,根据目前的市场价格判断,足够复议人另行购买或租赁相应房产居住,复议人以生活必需住房为由申请对涉案房产不予处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明显不公;且经查,复议人除钟胜、钟明两子外,另有一子钟X,其子均已成年,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复议人自述尚有养老金,无证据显示其有扶养家属,故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处分款项足以保障其享有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综合判断,复议人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复议人钟全招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钟全招的复议请求,维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春蕾代理审判员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