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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厦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耿烨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水炳,郭养,郭某乙,郭某乙之法定代理人,)彭某某,苏楼,叶福,叶惠香,叶某乙,郭耿烨,郭水秒,朱安树,陈进法,蔡华东,林财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林雪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厦刑终字第356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水炳,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郭某甲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养,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郭某甲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女,200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郭某甲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之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郭某甲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之母。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诉讼代理人张善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楼,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诉讼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福,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叶某甲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惠香,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叶某甲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乙,男,200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系被害人叶某甲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乙之法定代理人林雪芳,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蔡厝村吟兜**号。系被害人叶某甲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乙之母。原审被告人郭耿烨,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翔安区。2012年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水秒,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安树,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进法,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华东,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财犬,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秀英,公司总经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翔安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耿烨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水炳、郭养、郭某乙、郭松鹤、叶福、叶惠香、叶某乙、林雪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翔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郭耿烨未提出抗诉、上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水炳、郭养、郭某乙、郭松鹤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楼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水炳、郭养、郭某乙、郭松鹤以“郭耿烨、郭水秒、朱安树、陈进法、蔡华东、林财犬、苏楼应对因郭亚性造成的损失扣除中保公司法定保险责任人民币5500元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楼以“其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肇事车辆违章上路行驶起到与转让车辆性质相同危险促进、扩散作用”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郭水炳、郭养、郭某乙、郭松鹤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善建以及上诉人苏楼及其诉讼代理人陶京铭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附带民事事实中涉及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部分存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2)翔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即原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王 绮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中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