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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陈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陈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天乐。委托代理人:伍强。委托代理人:戎雯。被告:广州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良。被告:陈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陈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